涉網上發布言論違新煽動罪 58歲男還押至9.20處理法律爭議

58歲男子涉以「革命無罪,造反有理」的字句製作影片,被控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辯方昨日(7日)於西九裁判法院表明擬爭議新煽動罪的合憲性,稱其控罪與基本法承諾的言論自由存在衝突《港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案押後至920日處理法律爭議,期間被告繼續還

58歲男子被控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中「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押後至9月20日處理法律爭議。(中通社)
58歲男子被控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中「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押後至9月20日處理法律爭議。(中通社)

被告區健威,報稱無業,被控於2024年3月23日至6月19日期間在香港,明知刊物具煽動意圖而發布該等刊物,即在YouTube、Facebook 及X發布陳述、相片及/或圖片,具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及或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被告由大律師關文渭、梁麗幗及司徒子朗代表。關於庭上指,本案控罪是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的煽動罪,與基本法的言論自由有衝突,辯方將就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24、25條的合憲性作出法律爭議,指「第24條的檢控入面話無需要證明牽涉煽惑公眾秩序或煽惑暴力的意圖,第24、25條提及無需要牽涉暴力都能構成罪行是否符合基本法入面所承諾的言論自由」。辯方稱若證實第24、25條合憲,將會認罪。被告會選擇認罪。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在今年 3 月通過生效,此案同屬 23 條下的新煽動罪,罪成由最高監禁兩年增加至7年; 而該法例修訂了《監獄規則》,涉國安罪行犯人提前獲釋門檻增加,須獲懲教署署長信納「不會不利國家安全」、方可獲行為表現良好的減刑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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